索 引 号: | 737004882/2012-1103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船营区城管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11月16日 |
标 题: | 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定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11月16日 |
索 引 号: | 737004882/2012-1103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船营区城管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11月16日 |
标 题: | 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定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11月16日 |
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定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操作规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
3、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4、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或请见证人签字证明;
6、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执法机关留存。
(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财务部门,由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财务部门交付指定银行。
(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2日内报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备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操作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之外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对于比较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适用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一般程序要求严格、程序复杂。一般程序的操作步骤:
(一)立案。
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或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认为在本工作职责范围内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附上相关材料,经所属中队同意,法制科审核后报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立案的违法案件,未查清事实之前,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随意销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确需销案的由经办人制作《撤销案件报告》,经中队领导、大队法制科审查,报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撤销案件。
(二)调查取证。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文件、物品作为书证、物证。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标明“经核查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时应拍摄现场照片,测量并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4、询问当事人。应向当事人发出《谈话通知书》告知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陈述笔录,并经当事人、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5、先行登记保存。调查过程中,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履行先行登记保存,必须当场清点物品开具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调查取证工作应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大队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三)案件处理审批。
1、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经中队审查后,送法制科审核。
2、法制科接到案卷材料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①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呈报大队分管领导审批;②对适用法定依据错误或处罚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并报大队分管领导审批;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重新调查;④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⑤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3、中队呈报的案件,法制科审核的期限为三日,大队领导审批期限为二日。
(四)行政处罚告知。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的时间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的内容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陈述、申辩的期限一般为三天,也可依当事人申请并经行政执法机关决定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决定陈述和申辩的期限。
(五)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2、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六)送达。
需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退回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由大队法制科办理。
(九)结案。
执行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制作《结案报告》,由中队、法制科签署意见后报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十)案卷归档。
案卷结案后交大队法制科归档。
三、听证程序操作规定
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执法机关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通知听证(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三)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
1、由书记员宣布听证的案由,查实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
2、核对出席听证人员的身份、告知权利;
3、听证调查;
4、互相辩论;
5、听证终结。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听证当事人核对,并由听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五)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证据材料等一并送交大队领导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