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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首违不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5-09-23    点击数:

序号

“首违不罚”事项名称事项 

实施机关

“首违不罚”情节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船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属于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在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批准的时限内建成并发布广告的,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以条幅、旗帜、牌板、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为载体的宣传品的处罚

船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以条幅、旗帜、牌板、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为载体的宣传品,属于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

1.《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十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在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批准的时限内建成并发布广告的,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以条幅、旗帜、牌板、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为载体的宣传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纠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其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其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3

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及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处罚

船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及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及时改正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

对户外广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响市容的处罚

船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户外广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响市容,属于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牌匾及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污损和褪色,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灯光显示不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
  第十九条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5

对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处罚

船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属于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

《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和施放孔明灯、氧气炮、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的烟火类观赏品。
第十五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6

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处罚

船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属于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责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