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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15855/2007-0526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船营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船营区教育局工作制度汇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013515855/2007-0526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船营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船营区教育局工作制度汇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党委班子工作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委、局班子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必须坚持以下组织原则 (一)党委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取得上级组织的指导和帮助,避免和减少失误。 (三)每年必须向上级组织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对于那些应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示,不能自作主张,擅自处理。 (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五)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本单位全局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重大资金使用,事关群众生活、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问题,必须通过党委会或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紧急特殊情况,需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 (六)党委成员要按照职责划分,建立较完善的年度目标责任制,做到职责、权力相统一。党委成员既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真正负起责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又要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互相协助和配合。中心工作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需协作完成时,由党委会或班子会统一作出决定,统一安排部署。 二、班子议事 班子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或班子会。 (一)党委会或班子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或班子成员必须半数以上。 (二)党委会或班子研究的议题: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 2、教育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废除。 4、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重大改革方案。 5、教育内部管理机制的设置和专职人员的配备。 6、教育系统大型活动的方案和重要对外往来的安排。 7、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的调出和调入,岗位的聘任和解聘,职称和工资的晋升,进修和业务培训,各类先进的评选,奖励和惩处。 8、办学模式、招生政策、收费标准。 9、教育系统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与招标;教育系统资产的处置(出租、出让、出卖);车辆的处置;教职工奖金和福利的发放。 10、对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教育系统的其他重大事情。 (三)党委会或班子会议事纪律: 应参加会议人员无故不得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需和一把手请假。对研究涉及班子成员直近亲属的相关问题,应执行回避制度。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议、决定,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与会人员不得泄密。 (四)党委会或班子会议程序: 党委会或班子会研究的议题,要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会前以书面形式下发或以口头形式告之党委成员或班子成员,使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充分准备,防止临时动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局长办公会按局长负责制由局长主持,特殊情况由书记委托一名第一副书记或副局长主持。党委会或班子会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班子成员特别是主管领导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正确归纳各方面意见,并提出综合意见提请会议通过。在班子成员没发表意见时,主持人不得拍板决策。需表决的议题,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如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议。对都不发表意见的议题,应休会再议,如强行拍板,视为无效决议。 三、班子决策 (一)教育局重要工作,要经过党委会或班子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组织实施。 (二)重大问题决定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细致地开展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为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 (三)党委会或班子会决议未形成前,任何成员不得随意发表违反组织原则的言论。 (四)集体决议一经形成,班子成员必须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变通。 (五)决议在执行中,群众意见大或发现失误,应及时提交班子会重新讨论修改。 四、班子廉政建设 (一)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廉政建设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二)要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严守法制,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公仆”意识,深入基层,为基层服务,坚决杜绝到基层吃、拿、卡、要和收受馈赠等不正之风。下基层工作餐按标准执行。 (四)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用公款大吃大喝,不进入高消费场所,严禁公车私用。 (五)严禁用公款送礼或滥发奖金、补贴和购货券等,专控商品的购买审批,由区财政局实行政府采购。 (六)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等谋私利,改善住房和婚丧嫁娶等事宜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崇尚科学,严禁搞封建迷信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 (七)不参加不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活动,不兼任未经批准的经济组织职务。 (八)班子成员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充分利用民主生活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等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征求群众意见,以利于随时纠正自己的不良倾向。 五、班子民主生活会 (一)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每季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后或不开。遇有上级要求和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随时召开。 (二)民主生活会内容。重点解决班子成员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和工作上的问题及团结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要做好民主生活会准备工作。会前,一要广泛征求意见,在会上通报;二要通知班子成员做好充分准备。 (四)生活会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三天通知区委组织部,以便派人参加。会后要向区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 六、班子人事制度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单位人事任免的提出,必须按规定程序推选的基础上,由党委书记或局长建议提出。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调动需经党委或局班子集体研究,班子未形成决议前,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泄密。 七、请示报告制度 (一)班子每半年例一次专题会,听取部门工作汇报,主管领导每季听一次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同时要了解掌握机关建设情况,做到既抓工作又抓管理。 (二)建立党委成员外出、开会、下乡等工作请示汇报制度。主管领导外出一周以上,要向上级组织及主要领导请假。 (三)建立党委成员个人重大问题请示汇报制度。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因公因私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向上级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均应在30日内向党组织及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八、学习制度 (一)党委班子成员必须坚持学习。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学习邓小平同志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章》、党风党纪和党的建设的有关内容,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文件和教育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事实政治等。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学习要有计划,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计划要实事求是,集中学习要不拘于形式,自学要保质保量。 (三)努力提高学习效果与质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学习促进每个党委成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四)党委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半天,每周自学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位成员还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所学内容和分管工作,每年撰写高质量的论文1-2篇。 (五)集中学习要有记录本,自学要有学习笔记,读书笔记达4万字,要保证学习时间,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经请假批准。 九、局级主要领导谈话制 局级党政一把手要勇于负起带班责任,全年要与班子成员谈心两次以上,帮助解决思想、工作、生活、廉政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学 习 制 度 为了切实提高全区教育工作者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能,打造学习型组织,特制订本学习制度。   一、全区教育工作者必须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中央和省、市、区委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教育法律法规,现代教育理论、专业技术知识等,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二、学习要有集体学习计划和个人学习计划,计划要从实际出发,并采取措施保证学习计划的实施。 三、学习要采取集中辅导、集体研讨、调研反思、外出考察、个人自学、网上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积极营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学习氛围。 四、每月要严格保证集体学习2次以上,个人学习10小时以上。 五、努力提高学习效果与质量。集体学习时不无故迟到和早退,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要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间和内容,并有学习记录和学习笔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需请假批准。  “三会一课”制度 为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要每三个月组织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要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要每月组织召开一至两次。党员要按时参加所在支部的各种会议。 二、每季度组织一次党课学习,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教育以及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三会一课”要主题明确,目的、人物、要求要具体,力戒形式,注重实效,保证质量。要有会议和党课记录,以备检查。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每年要组织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二、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党组织、整顿党员队伍的目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评议中要广泛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敢于承认自己的问题和不足,要敢于揭露他人的缺点、错误,做到相互带动,共同提高。要坚持做到摆事实、讲道理,对照标准严格要求,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四、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在评议中,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个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五、坚持平等原则。要做到党员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要坚持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要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注意总结和发现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的指导和解决。 三、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体弱多病,不能按时参加活动的老党员,要派专人上门,将党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传达给他们。同时,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工作。 四、要加强对“口袋党员”和“双失党员”以及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党员转出转入的管理,严格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查找本部门的“口袋党员”和“双失党员”,做到不丢失一个党员。对流动党员要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让他们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动力,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如下制度。 一、按时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保证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民主生活会要求议题明确,准备充分,不走过场,切实解决问题,注重实际效果。 三、党员必须自觉参加民主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四、民主生活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揭露矛盾,大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对力求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六、要指令专人做好民主生活会记录,以便报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 党费收缴制度 一、党员必须按月自觉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二、以党员每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400元以下交0.5%;400-600元交1%;600-800元交1.5%;800-1500元交2%;1500元以上交3%。 三、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作自行脱党处理。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严格按时按规定足额上缴党费,各支部每月30日上缴党费(如遇节假日顺延)。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落实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预防责任事故发生,在教育教学和行政事务管理中,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二、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干部人事任用等重大改革。 (二)基建工程的立项及招标方案。 (三)重大对外交往活动及具体内容。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及其起诉和应诉事项。 (六)教职工被司法机关收审,教工和学生在校内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 (七)资产的处置(出租、出让、出卖)情况,各种车辆的处置情况。 (八)按有关要求需要请示的事项,各单位其他影响较大的举措。 (九)出省、出国学习考察以及按有关规定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 三、实施重大决策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待局里批准后方可操作。 四、出现重大情况后,30分钟内以口头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逐级报告给有关领导。 干部谈话制度   一、谈话的范围 (一)正职领导干部,由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谈话; (二)副职领导干部,由局党委副书记或者分管副局长负责谈话; (三)局属单位后备干部由局党委副书记或局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谈话。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谈话 (一)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务升降和退出领导岗位的; (二)领导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受到诫勉、处分的; (三)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四)群众来信来访和其它渠道反映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 (五)领导干部之间产生意见分歧或者矛盾,影响班子团结的; (六)领导干部思想不解放,开拓意识不强,工作不得力,打不开工作局面或精神状态不佳,进取心不强,工作推着干,政绩平平的; (七)根据工作需要,需进行必要谈话的。 三、谈话的实施与要求 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同局属单位领导干部谈话,由局党委办公室通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群众来信来访及其它途径了解掌握的情况,及时提出同干部谈话的意见。局党委办公室负责谈话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和检查督促。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同各自确定的谈话对象谈话每年至少要轮回一次,同正职领导干部谈话每年至少要轮回两次。 干部诫勉制度 为了强化对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的含义 诫勉是指局党委针对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问题,直接找其本人谈话并进行批评、帮助、教育,限期改正提高的一种形式。 二、诫勉的对象 局属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予以诫勉: (一)思想意识消极,工作责任心不强,精神状态不佳,主要工作任务未能完成,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达30%以上的; (二)由于存在主观主义、官僚主义致使工作中出现失职,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不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绩或骗取荣誉的; (四)自由主义比较严重,拉帮结伙,制造矛盾,搬弄是非,搞不团结的; (五)道德品质较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不讲原则,办事不公,对群众提出不同意见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为政不廉,以权谋私,铺张浪费,用公款吃喝玩乐的; (八)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 (九)其它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 三、诫勉的程序和要求 对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局党委办公室通过对干部考察,对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回复,或其它途径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诫勉意见,并填写《干部诫勉登记表》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由局党委办公室将诫勉决定及事由通知被诫勉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本人,被诫勉干部在指定时间内接受诫勉谈话; (三)诫勉谈话由局党委副书记主持进行,局党委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做好谈话记录; (四)诫勉期限为一年(时间从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之日算起)。被诫勉的领导干部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每半年写一次思想汇报,交局党委办公室。局党委办公室跟踪考察被诫勉的干部,注意了解其改正情况; (五)诫勉期满,局党委办公室对被诫勉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对已经改正缺点错误的干部解除诫勉,并向被诫勉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本人宣布解除诫勉决定;对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干部,视情况予以降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等处理; 诫勉记录做为局党委考察评价干部一定时期表现情况的参考材料长期保存,但不装入本人档案。《干部诫勉登记表》由局党委办公室备案。 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为鉴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对象 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主管财务、基建、项目、设备、资产的副职领导干部,在转任、调整、交流、退休、辞职、辞退、解聘和因机构撤并等而离任时,离任前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二、离任审计内容 (一)任期内是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规定,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理、合法,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二)任期内公共资产的管理,是否有所增添,有无流失、浪费、损失等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 (三)任期内债权债务及其主持签定的经济合同是否真实、合法,重大工程投资和重大经济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 (四)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是否清理移交,有无转移、隐匿等问题。 (五)群众反映举报的有关情况。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问题。 三、责任审计程序 (一)按照局党委意见,由党委办公室提出需审计人员名单。 (二)由局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局财会核算中心参与组成审计小组,具体负责离任审计工作。 (三)离任干部在离任3天内,根据审计内容和需说明的有关问题写出离任报告一式两份。交局党委办公室1份,交本单位新接任负责人1份。 (四)被审计人员在指定时间内,按审计内容向审计小组汇报情况;审计小组与被审计人员相关的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审阅帐目、凭证、报表、计划、预算等调查核对。谈话面要广,查阅帐簿要细,调查问题要实,反馈情况要准。审计小组通过听、问、审形成审计报告,由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签定书面意见。 (五)在运用审计结果和处理违法违纪问题时,要坚持区别对待、体现政策的原则,正确合理地认定经济责任,慎重地做出处理。经审计,属于一般性质的问题,由局党委进行提醒谈话教育;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诫勉,诫勉之后仍没有改进的予以免职;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经济问题的,予以降级、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对严重违纪的,由局纪委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向局党委呈报审计报告,局党委会议根据审计结果做出相应决定。审计报告存入干部档案,做为调整使用干部的依据,并送交干部调入单位,供调入单位党组织参考。 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凡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因公、因私或因病离开吉林市辖区,必须向局有关科室和主管领导请假报告。 二、请假报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副职领导干部的告假: 离开市辖区或本领导岗位1-5天,本单位主要领导准假后需向局党委办公室告知。 离开市辖区或本领导岗位5-30天,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局党委办公室说明事由,并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离开市辖区或本领导岗位一个月以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由单位主要领导和告假人共同向局党委办公室说明事由,再经局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准假。 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寒暑假),因公、因私或因病离开市辖区,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告知即可。 因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告假人需向本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据诊断书研究后,提出建议上报局党委办公室,并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做出相应的决定和安排。 (二)正职领导干部的告假: 正职领导干部离开市辖区或本领导岗位3-7天,应向局党委办公室告假,并经主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1个月以下的,需经局党委主管领导批准,告知局党委办公室;1个月以上而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需向局党委办公室提出书面说明,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做出相应的决定或安排。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因私或因病需要出国出境的,要办理资格审批手续。主要程序是:出国出境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向局党委办公室提交出国出境请示报告,填写《因公、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审查表》;局党委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因公、因私出国出境领导干部进行严格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局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局党委书记、局长批准。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寒暑假),因公、因私或因病离开市辖区,向局主管领导告知即可。 三、要严格执行上述请假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制度的,视为擅自离岗;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领导干部请假期满后3天内,要及时报请局党委办公室销假,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假期活动事宜。 校级领导班子、机关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教育局党委研究,对教育系统各级党政班子、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各单位不准巧立名目,用公款大吃大喝。因工作需要的,可吃工作餐。工作餐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二、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用公款送礼或滥发资金、补贴和购货券等。各部门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不许向领导和与会人员送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严禁在节日期间用公款送礼、滥发奖金或有价证券。 三、严格执行区政府采购办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不准用公款购买、建筑私房和装修住房以及用公款配备私人电脑及各种通讯工具、报销话费、上网费,禁止公车私用。 五、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各种机会大操大办,收受礼品、礼金等以权谋私现象的出现。 六、不准借出差、开会、参观、考察等名义用公款吃喝旅游,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严控人数。 七、严禁在招生、转学、基建与装备等工作中收取个人好处,以权谋私。 八、严禁搞封建迷信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机关和各单位工作时间一律禁止玩麻将、打扑克。 九、不参与不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活动,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不准以任何名义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参与亲人、他人的盈利活动。 十、不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到基层单位吃、拿、卡、要,或报销应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十一、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谋私利。要严格管理和教育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遵章守纪。 “三重一大”有关问题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所属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部门或单位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发展战略以及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制定;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学校学科设置和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学校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部门或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学科组长的任免;部门或单位的后备干部和中层干部推荐及选拔;部门或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资金款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所属学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负责部门或单位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部门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行使决策权。职代会有权讨论决定事关单位或部门全局的重大问题,对部门或单位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支持部门或单位领导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领导班子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部门的规章规定,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集体决策决议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 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有权做最后决定。 (四)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五)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部门或单位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班子全体成员。 (二)加强监督检查。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部门或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职代会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部门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重大疑难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 为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重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包案人员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局领导按照分工包保学校及局属事业单位信访案件。领导不仅要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系统的信访工作,而且还要负责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二、包案范围 一是热点难点信访问题。二是本级以上领导机关和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信访案件。三是涉及多个单位或多个部门,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信访问题。四是多次进省、进京上访的重点信访案件。 三、包案要求 各级领导对所包案件要亲自听取案情汇报,对案件的查处提出具体意见,协调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案件查处的重要环节进行督查,保证所包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得到妥善处理。案件查处结束后,有关领导要对结案报告审查把关,并负责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四、包案责任 (一)单位和部门的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级班子成员部署包案工作,并负责包保案件的督查工作。 (二)包案领导要对所包案件负责。做到“三包一保”,即包案件调查、包问题处理、包结案、保稳定措施落实。 (三)主办单位是信访案件责任归属单位。主办单位的负责人为主办负责人。主办单位职责:一是主动向包案领导汇报案情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包案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按照包案领导的意见,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认真查处。三是及时向包案领导汇报案件查处进度,听取包案领导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结。四是案件办结后,写出专题报告。五是按照包案领导的意见,督促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 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好重要信访事项,按照国家信访局和省、市、区信访办关于加强信访督查工作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 (一)重要信访事项的督查。 (1)中央、省、市、区四级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2)市、区级领导或市、区信访办协调处理并有具体处理意见的重要信访事项;(3)对群众集体越级进京上访、重复集体去省上访及多次集体到市上访应该解决而有条件解决的问题;(4)市、区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含领导批示的重要群众来信)需要处理落实的信访事项。 (二)重要信访工作任务的督查。 (1)在一定时期内,有关部门或单位因工作不力,群众越级上访较多,需要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领导;(2)重要信访会议或重要信访工作信件提出的重大措施或重要任务的落实。 二、督查程序 1、凡需督查的信访事项,由区、局信访办提出督查拟办意见,报请区委、区政府及局分管领导签批立项。 2、信访督查事项确定立项后,由局信访领导小组填写《信访督查通知单》(通知单要写清督查问题、督查原因、督查意见和要求),转交承办单位,并跟踪督办。 3、对立项督查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按《督查通知单》提出的要求,及时向局信访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4、承办单位对督查信访事项办结后,局信访领导小组报请区信访办提出审结意见,经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签批结案。如承办单位上报处理材料,有处理不当之处,区、局信访办提出具体意见,转交承办单位进一步处理,并跟踪督办。 5、凡立项督查的信访事项办结后,都要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齐全立卷归档。 三、督查形式 对确定立项督查的信访事项,由区、局信访领导小组下发《信访督查通知单》并跟踪督办。 对需要深入实际进行督查的信访事项,局信访领导小组可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实际亲自督查。 对一些重大事项,局信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承办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专题督查。 四、处罚办法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信访督查事项不按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甚至顶拖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按《吉林市船营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组织领导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开展。教育局党办负责责任追究的日常性工作,提出拟追究的对象。经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局党委处理。 二、追究对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象是: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领导,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追究的形式和责任划分 (一)通报批评 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局党委对事发单位或局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给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或不负责任地出具处理意见书,将矛盾上缴造成影响的; 3、对信访要求复查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复查的信访事项不予复查的; 4、应当办理而且能够办理的信访事项不及时办理,超规定时间的; 5、由于工作不力、导致群众集体去市上访或来区重复上访3次以上,单人进省、进京或重复去市上访的; 6、发生群众越级上访劝阻不力或事前没有与教育局沟通信息的 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局党委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二)挂牌警告 信访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党委对事发单位给予挂牌警告。 1、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群众反复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 2、对应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众集体连续2次越级到市上访的; 3、对集体访不能积极做好工作,造成围堵市、区党政机关大门、堵路、堵桥、干扰重大会议的。 被挂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向局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在挂牌期间,挂牌领导要到教育局接待本单位上访人员,直到问题解决和群众不再上访为止。 (三)重点管理 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局党委将其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 1、对应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造成群众集体去省、进京上访的; 2、对集体访不积极做好工作,,坐视越级上访甚至支持怂恿越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 3、年度内群众集体或个人进京、进省、上访或单人进省、市上访累计2次以上的。 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将限期扭转信访工作被动局面的报告报教育局党委。 (四)组织处理 年度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作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否决条件,在年度考评时,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班子,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评为优秀干部。对连续2年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和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单位,经局信访领导小组提议,局党委会研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五)纪律处分 对官僚主义、决策有重大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或不认真执行政策,不秉公处理信访问题,导致发生较大规模群众集体到市、去省、进京上访,或导致群众采取堵路、堵桥、堵领导机关,冲击会场、非法游行、停课、罢课等过激行为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由局信访领导小组审核、报局党委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党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济责任 对发生群众越级上访的单位,教育局协助到上级机关做劝返工作需要的一切公务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教育稳定,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开展,确保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优化育人环境,打击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抓好该项工作,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与局属单位要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签定《综合治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谁出事谁负责,采取一票否决制度,与评优选先挂钩。 三、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师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师生的遵纪守法观念和自防能力,杜绝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 四、落实学校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学校的饮食、消防、交通、用电、化学药品、实验室、微机室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 五、建立治安防范的的长效机制,做到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开展经常性“四防”安全检查,做到无重大被盗案件,无可预防性灾害事故,无安全责任事故。 六、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坚持经常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排查校园周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反馈信息,取得周边整治的最佳效果。 七、及时妥善排解本单位各类矛盾纠纷,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对矛盾纠纷排解不力、不报、漏报、迟报,造成群体性事件以及进省、进京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制度 一、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学校要成立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环境问题的调查、举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教育局。 (二)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上下学期间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学生不良骑车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 (三)加强上下学期间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发挥治安亭作用,防止不法人员抢劫学生钱物、打架斗殴及校外干扰等事件发生。 (四)学校所在地区在进行道路、市政、绿化、商业经营等城市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时学校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努力营造有利于学校工作的社会环境。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行地区责任制和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校内环境整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学校整治领导小组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大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的宣传力度,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实现在校学生犯罪率零指标。 (二)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倡导学生自觉抵制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等容易对学生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娱乐场所以及街头游商的食品和用品,并能及时对以上违法经营活动的现象进行举报。寒暑假期和双休日期间,学校要加强同社区、家长沟通,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养成尊老爱幼和团结协作的集体观念。 (三)认真对学校内的所有设施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有效。检查内容包括:场地、单双杠、球类架子,危旧房屋、顶棚、围墙、墙皮、砖瓦、死树枯杈、锅炉、煤气罐、门窗、护栏、校车、危电、消防设备、食品安全、化学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等,确保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努力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 (四)加强值班巡逻。抓好校园报警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和审查进出校园的人员,加强机动车进出校园行驶、停放的管理,加强校车的管理,确保校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