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船政办发〔2007〕16号 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推动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吉发[2006]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及《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增强行政管理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做出说明。对于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时间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便于监督的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 1.政府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工作程序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政府机关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4.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监督情况; 6.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完工情况; 7.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8.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9.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许可、发证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结果、救济途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和使用的票据情况; 11.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2.政府机关内部人、财、物管理使用情况; 13.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公共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内容: 1.部门单位公共服务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内容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4.收费和处罚的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 5.便民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6.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调整等;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免予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秘密; (二)属于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媒体;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内容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公开政府信息的种类、内容、发布时间等; 3.要求以何种方式获取信息。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答复。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相应机关申请;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时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服务。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城建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二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政务公开目录》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快捷、有效,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健全与落实,公开机制是否科学规范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活动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将评议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并作为社会评议政府的重要依据。 三、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之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两人以上执法,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凡有统一制服或证章的,应着统一制服并佩戴证章。 第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告知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第六条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除上述内容必须告知的以外,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还应向当事人告知行政执法行为违纪投诉的途径。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行政执法处罚公开目录》,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权限、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及职责、行政执法结果、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力等内容,并通过公开栏(板)、网站、新闻媒体等便捷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举报电话为:0432-4831123 第二条 投诉举报内容: 1.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未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不按政务公开目录公开,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以及公开的工作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规范的; 2.对依申请公开不受理或隐瞒、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内容的; 3.对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公开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承诺时限、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收费方式的,对行政执法没有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 4.对申办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及其他办事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 5.存在“生、冷、硬、横”,乱收费、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的; 6.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方式: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举报。政务公开办设投诉举报箱和投诉举报接待室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四条 受理办理程序: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分别单独进行,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情节较轻的直接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市监察局调查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第五条 处理时限:自投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可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对署名投诉举报要优先排查,认真反馈;对署名和匿名投诉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保守秘密。对由于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务公开 制度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武装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 2007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100份)